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安市人民政府、宁安市兰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民辖5号
原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利刃,市长。
被告:宁安市兰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安市兰岗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宁安市兰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8409104.37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016100.11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垫付资金,对宁安市各乡镇村屯改造工程进行施工,2015年7月15日施工完成。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催要工程款,宁安市人民政府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因此原告与被告宁安市兰岗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7年8月有23日进行了验收,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8409104.37元,至今没有给付。现原告申请提级管辖,理由为:1.该案被告系宁安市人民政府,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会有行政干预,影响案件公正审理;2.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两件相同类型的案件正在审理中,该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行政干预,影响司法公正,便于案件的审理,节约审判资源,故报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宁安市人民政府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项目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之类型相同的案件,本院已受理两件,宁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三件,为便于案件审理,防止行政干预,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审判资源,本案由本院审理适宜。故宁安市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