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41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107号。
法定代表人肖锐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高欣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黑龙江绿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该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361号;2.该案系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协议中约定“工程造价暂定1900万元”,合同标的明显超过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安达市;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额为780万元(暂定),并未超过1000万元。故被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英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