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旗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旗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旗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77466048Q,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宇峰。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86049243P,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8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韩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