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财保11号
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兆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存款1613405.00元(账号XX)。由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黑XX号、黑XX号三一牌重型专业作业车(泵车)两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为防止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对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重型作业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存款1613405.00元(账号XX)。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得转移及支取;
二.查封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黑XX号、黑XX号三一牌重型专业作业车(泵车)两辆。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管及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损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海林市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