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37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