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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4民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军马场通乡路圆通讲寺西侧。 经营者:**,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天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黑1004民初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账号为10×××01的银行存款368041.83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账号10×××01的银行存款368041.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