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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4民初1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军马场通乡路圆通讲寺西侧。 经营者:**,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天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建利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利租赁站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顺利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账号为10×××01的银行存款368041.83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3×06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利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账号为10×××01的银行存款368041.83元。 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