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木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本院在执行牡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1003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475元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