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04民初351号
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天安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XX祥,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与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