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903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1977年6月2日,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主体身份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