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执128号之一
被执行人:***,女性,桃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128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
09100211011047965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易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