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执128号之二
被执行人:***,女性,桃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128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
09100211011047965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易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