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执128号之三
被执行人:***,女性,桃山区。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9100211011047965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9100211011047965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易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