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民初662号
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B1G5E48,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青岛路2号1栋。
法定代表人唐自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忠意,该公司法务。
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65171149M,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市委学校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被告***,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利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