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8民初1578号
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青岛路2号1栋。
法定代表人唐自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忠意,该公司法务。
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市委学校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被告***,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好工程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建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力好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力好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忠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好工程公司诉称:2018年9月,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按照龙泰建筑公司的需求,购置了一台机型为,机号为的挖掘机,三方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人民币1,478,000元。同日,三方签订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约定力好工程公司作为龙泰建筑公司担保人,***作为龙泰建筑公司反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到期之后四年。如龙泰建筑公司不按约定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力好工程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力好工程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龙泰建筑公司及***追偿。同时约定,如龙泰建筑公司逾期导致力好工程公司垫付的,龙泰建筑公司需要向力好工程公司支付每笔垫付手续费50元,力好工程公司垫款后龙泰建筑公司未及时偿还的,需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述债务经力好工程公司多次催收,龙泰建筑公司、***依然拒绝偿还。现力好工程公司诉讼要求龙泰建筑公司给付挖掘机垫付款230,705.1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30,70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至给付之日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
原告力好工程公司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意在证明:2018年9月1日,力好工程公司与龙泰建筑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力好工程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一台S×××××挖掘机,价款1,478,000元,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龙泰建筑公司,租赁期限24个月,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
证据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意在证明:2018年9月1日,力好工程公司与龙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力好工程公司作为龙泰建筑公司以融资租赁方购车的担保人,如龙泰建筑公司未按期偿还租金,则授权力好工程公司给付垫付,龙泰建筑公司自力好工程公司垫付之日起如未按时偿还垫付款项,则按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力好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作为龙泰建筑公司的反担保人,如龙泰建筑公司未按期偿还垫付款,力好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对上述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三、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证明。意在证明:力好工程公司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累计为龙泰建筑公司垫款共计415,269.27元。龙泰建筑公司累积偿还垫付款184,564.12,尚欠力好工程公司垫付款230,705.15元。
被告龙泰建筑公司、***未到庭,未对原告力好工程公司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龙泰建筑公司、***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力好工程公司举示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日,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泰建筑公司、力好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金租【2018】租字第(SY-)号。合同约定:力好工程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售SYH挖掘机械一台(标配),合计价款1,478,000元,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龙泰建筑公司,首付款443400元,后期款1034600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起租日起计算。龙泰建筑公司采用等额按月偿还租金。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龙泰建筑公司确认收到该设备。
2018年9月1日,力好工程公司与龙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力好工程公司同意为龙泰建筑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使用的三一集团产品的还款提供担保服务,龙泰建筑公司违约或者不履行按时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致使力好工程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力好工程公司有权向龙泰建筑公司、***追偿;***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力好工程公司对龙泰建筑公司享有的全部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力好工程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到期之后四年;如力好工程公司为龙泰建筑公司垫付租金后次日龙泰建筑公司未及时偿还,需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力好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力好工程公司举示的证据租金支付证明载明: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力好工程公司为龙泰建筑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租金415,269.27元。由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审理中,力好工程公司自认龙泰建筑公司已向其累积偿还垫付款184,564.12元,尚欠垫付款230,705.1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力好工程公司与龙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约定力好工程公司同意为承租人龙泰建筑公司依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金租【2018】租字第(SY-0)号}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力好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19年6月12日,力好工程公司已代龙泰建筑公司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5,269.27元。
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中,力好工程公司与龙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约定***作为龙泰建筑公司的反担保人,为力好工程公司对龙泰建筑公司享有全部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龙泰建筑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力好工程公司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理应对龙泰建筑公司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力好工程公司诉讼要求龙泰建筑公司支付垫付租金230,705.15元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力好工程公司要求龙泰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龙泰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租金230,705.1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30,70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5,321元(案件受理费4,7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树枫
人民陪审员 孙金玲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