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康亚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6,026.15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本金230,705.15元,尚余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共计34,168.75元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就未履行部分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靖玉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