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457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铁北红旗社区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红星南小区4号楼02单元01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33384540M。
法定代表人:司圣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