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9411号
原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万达广场大商业******。
法定代表人:包秀丽。
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iv>
法定代表人:秦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6.5元(原告已预交80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