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4756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五区东墙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瑞瑞锦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大商业01单元18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包秀丽。
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