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475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MAOPTPB735。
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五区东墙**号门店。
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商业**单元18屋**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佳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 判 长 石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闫桂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郅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