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47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关磊,男,满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
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大商业01单元18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881018727。
被告:克山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克山县政府二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秉峰
原告***诉被告关磊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因被告关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