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白凤成、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民初830号
原告:白凤成,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大商业01单元18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包秀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凤成诉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白凤成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凤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凤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白凤成负担。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