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3民初364号
原告:***,男。
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秀丽,职务经理。
工程负责人:王宝海。
原告***与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为47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云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