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29号
原告: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原告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诉讼费2,595元,由原告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