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密恩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410,000元及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