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263号
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金三角开发区。
经营者:韩利彬,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洋,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大商业1-18-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与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向本院起诉后,因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已预缴),由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