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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某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263号 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金三角开发区。 经营者:韩利彬,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洋,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大商业1-18-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与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向本院起诉后,因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已预缴),由城子河区亮亮铁艺门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