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4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万达广场大商业01**18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嘉路市政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65号珠江帝景A栋1**21层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嘉路市政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57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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