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剀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剀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714号
原告:济南凯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山东申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永刚,总经理。
原告济南凯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并告知济南凯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济南凯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凯诚消防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