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1397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工业园区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702MA19U15C36。
经营者:***。
被告:铁力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七委金***二期1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333343669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铁力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春市伊春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