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2民初67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系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市福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安市。
被告:叶丽红,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长国,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叶丽红丈夫)。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楠,系天津敬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五大连池市福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叶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28元,减半收取11,91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