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法定代表人:孙跃忠。
委托代理人:朱晓梅。
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
法定代表人:王佩儒。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余款1600万元,约定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款800万元;2023年10月31日给付工程款800万元。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给付款项,伊春市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如***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款项,本案按原执行标的额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水
审 判 员  谷长国
审 判 员  陈忠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徐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