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6号
申请人: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
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宁家结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广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瑞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高新区龙城国际G座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瑞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瑞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