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02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以东、振兴街以北“京润华庭”1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时鹰,经理。 被告: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乡宁家结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2年未耕种的粮食损失6000元(5亩*600元/亩/年*2年)。2、请求判令两被告重新整理土地将堰垒到和地面平齐或支付整理费用30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填埋井损失6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原告与黉山前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一份,原告取得该村安子口5亩承包地的经营权。2019年5月,经黉山前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由被告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发包,被告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对包括原告承包的该5亩地在内的1500多倾土地进行土地整理。但两被告整理土地不符合规范,土块过大,而且将堰整理的太低,远远低于土地水平线,导致原告无法耕种。另还将原告承包地内的水井掩埋导致无法取水。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土地系原告***以其他方式从******街道黉山前村民委员会承包取得土地经营权。***并非案涉土地的物权权利人,因此其无权针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本身主张物权。同时***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在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其种植的农作物有直接损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