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乡宁家结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11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期限无期。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所,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