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

**与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现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康兴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96214811E。
法定代表人:***,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保康华煜建筑公司水斗村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