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194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保康华煜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保康华煜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康兴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96214811E。 法定代表人:***,保康华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参与调解;3、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保康华煜公司水斗村项目部负责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康华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