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霍晓东,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凤栖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得军,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923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关于部分重要事实问题,法庭要求上诉人于庭后七天内作出说明,上诉人于七天内向法院邮寄了书面说明和补充证据,而一审法院在尚未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书面说明和补充证据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20日即已作出裁定并送达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判决,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一审裁定书第3页认定“建设公司和置业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施工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负责施工,不存在出借资质的情况,上诉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和实际施工方,诉讼主体适格,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首先,施工合同有效。上诉人为承包方,被上诉人为发包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庭上对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且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其次,上诉人为实际施工方。上诉人指派了韩俊才为案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王**为现场资料员,王尊明为现场协调管理员,上诉人获得被上诉人案涉项目的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与被上诉人一直通过《工程联系函》协商施工事宜,被上诉人也曾发函给上诉人要求变更案涉项目污水管管径等事宜。最后,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竣工结算,双方通过《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一致认可结算价款为4571191.66元,被上诉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向上诉人支付施工合同款。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同关系,提交证据《“云天梦境”项目A区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工程预算编制书》、《联系函》二份、《银行流水》,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韩俊才系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置业公司向韩俊才转账538000元,置业公司对《联系函》之外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证据中合同系提交复印件,且与确认表、联系函均加盖无编号公章,与起诉书、预算书加盖的编号公章不一致;置业公司辩称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系实际施工人王尊明、王**父子通过合伙人韩俊才借用建设公司名义,案涉工程实际于同年9月2日即已施工;建设公司补充陈述王尊明开始确实在项目施工,建设公司进场后已纳入公司管理,韩俊才直接领导,王尊明履行现场实际管理工作,王**是公司资料员;王尊明、王**证言与置业公司陈述一致;置业公司提交证据《结算单》、《施工日志》等证据,拟证明实际施工人系王尊明、王**父子,建设公司对其中王尊明、王**签名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该院认为,本案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王尊明等借用建设公司名义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建设公司和置业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故建设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置业公司与“武汉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天梦境”项目A区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5年12月31日,“武汉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10日,置业公司与建设公司就“云天梦境”项目A区道路市政工程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置业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云天梦境”项目A区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公司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建设公司起诉置业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尚欠款额,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也属于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云梦法院以“建设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胡国庆
审 判 员  朱艳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明伍
书 记 员  胡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