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塑胶有限公司、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351号
原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群力村。
法定代表人:郑文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霍晓东。
原告****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武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常国钰
书 记 员 舒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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