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40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中山路510号(老千家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191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