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7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43,130.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49,578.93元、支付公告费460元。本案执行费47,332元由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9月24日、2023年1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本院2023年1月28日依法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项460万元。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应收款。且已对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4,493,169.43元。因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