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44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回族,荆门市人,掇刀区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原告:***,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回族,荆门市人,荆门市竹园小学后勤保育员,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原告:**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回族,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家银,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913622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志名,湖北浩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7407701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与被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