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财保28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大道1971-13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EUE6Q。 法定代表人:许想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想金,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9136229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楚坤文化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群楼栋07**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549464W。 法定代表人:刘震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震坤,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岸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坤文化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刘震坤享有的350万元债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商贸有限公司对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坤文化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刘震坤享有的350万元债权【(2021)鄂0112民初5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房产证编号:鄂(2019)***不动产第0×**,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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