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异26号
申请人: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松林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7K2EA5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91362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60号高科技小区8**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740770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收的《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鄂080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确认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0月12日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88826.78元,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2月8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8日;以776217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0%为限);四、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损失103500元;五、驳回原告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因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0804执719号。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另查明,2022年5月19日,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后的通知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已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转让给申请人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荆门新方园置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804执7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