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642号
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征,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都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美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都分公司、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都分公司、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