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民初2646号
原告: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衍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周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庆远,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如臣
人民陪审员  毛兴国
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