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瑞丰祥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钢材大市场。
被执行人: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房村镇驻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岱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8月31日线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网络查询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开户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证券机构查询证券持有情况、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情况,向保险机构、民政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同时本院线下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泰安市工商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关登记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且对我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建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