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095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国税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94471400E。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始县气象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2422037639J。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局局长。
原告***与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因被告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已向原告***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579.00元减半收取789.00元、财产保全费750.00元,合计15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