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5863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恩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杭,张爱平(实习),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田磊,北京市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8297652N。
法定代表人:余晟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94471400E。
法定代表人:张伦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覃发荣,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台州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济路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956581620。
法定代表人:黎伟俊。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83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佳丽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