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梁进与恩施州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741号
原告:梁进,男,1979年3月9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恩施州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70113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进诉被告恩施州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进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