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2395号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晓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广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00元,由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厚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晓晨
书记员胡绮玮